近日,浙江省一起刑事案件就是關注電鍍污泥違法傾倒。自2013年,浙江某公司的三個員工以其環保資質與當地電鍍企業簽訂污泥處置協議,但該公司為減少處置費用,轉而將電鍍污泥運輸到另一廠區,交由無資質的企業,將電鍍污泥直接混入鐵渣、煤渣中賣給水泥廠做原料。該案件中相關違法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到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到五萬元。從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出,國家的環保法律不是擺設,而是切實牽制著排污企業的違法行為。
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污染環境。而在今年陸續頒布的環境法律、政策中,也逐漸明確哪些是違反環保法律的行為,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從更深的層面上來講,環保法律的相繼頒布不是為了處罰排污企業,而是促進企業形成環保意識,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注重環境保護,生態平衡。
電鍍污泥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經常接觸還可能致癌,可見其危害性不容小覷。鄭州洪威在電鍍污泥的處理處置中,也進行深入研究,從污泥處理設備與處置工藝兩手抓,讓客戶進行電鍍污泥處理時利用最簡潔的工藝與最低的成本實現污泥處理達標,消除污泥的毒害性,并實現其資源化利用。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水網